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57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慧佳選任辯護人吳孟桓律師被告林芳宜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林慧佳、林芳宜因強制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判決,然就當事人欄部分漏載「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等字,而更正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