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42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林金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①民國108年0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3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②109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5,274元及96,740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