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387號上訴人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呂理安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李進成 律師被上訴人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川治光 訴訟代理人 林大華 律師
邱國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6月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94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李翠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