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取財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3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
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同時宣告緩刑5年,嗣於97年12月2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96年8月24日更犯恐嚇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8年5月7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98年5月7日確定,其所為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嗣檢察官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431號判決駁回上訴,於97年12月2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96年8月24日更犯恐嚇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8年5月7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98年5月7日確定,有聲請人提出上開
2案判決在卷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是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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