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金將馬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執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將馬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將馬耀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以97年度選上訴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自98年3月12日起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99053955號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4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張健河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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