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英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英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93年度上易字第1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且均確定,二罪嗣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7月,於94年3月12日入監執行(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誤為96年9月7日),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法矯字第0999053955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相關資料,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張健河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