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秩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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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桃秩字第376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10月1日山警分偵字第09850065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8月26日查獲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
(二)地點:在臺灣地區某處。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第三級毒品
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被
移送人於查獲時所採集尿液,經檢驗後呈K他命陽性反
應)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應依該條論處。爰
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
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辜伊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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