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8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9月28日起至139年9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乙○○於89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2,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9年10月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乙○○自95年5月4日起即未繳足本息,尚欠本金共2,277,06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乙○○已於94年11月4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暨增補條款契約影本各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8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鎮○○○○段│541-23│建│110.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8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59│臺南縣善│臺南縣善│3層樓房│53│53│53│8.│16│平│鋼筋│7.│平│全部│││3│化鎮六分│化鎮六分│鋼筋混凝│.2│.2│.2│09│7.│方│混凝│15│方│││││寮333之│寮段541-│土造│0│0│0││69│公│土造││公│││││21號│23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