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躍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陳躍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以102年度易字第634號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本院於102年3月12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