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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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契約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48號上訴人 牛敏中 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黃素津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 律師
謝其臣 林瑞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行政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日送達於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