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 田茂 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宜潔 上列原告因就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證據方法及附具決定書。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載明訴訟標的(即針對何行政處分表示不服),亦未載明訴之聲明(即表明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且未提出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程式上自有未合。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似認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惟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載明標的金額為何,若原告所爭執之標的金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請原告應於上開補正期限(
7日)內繳納新台幣2,000元,並提出上開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繳、補正,或補繳、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行政法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