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4號原告 陳音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宜宏 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前開裁判費用,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