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聲請人 陳盈智 相對人精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柏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精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對聲請人依本票、借據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
104年1月16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精竑工程有限公司於102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
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4月16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1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梧棲區│南簡││759-8│64.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899│臺中市梧棲區南│00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34.57││全部││││簡段759-8地號│造、住商用│二層34.57│││││├───────┤│三層34.57││││││臺中市梧棲區大││電梯樓梯間││││││德路167號││10.49││││││││合計114.2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