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672號聲請人甲○○○即 盧慶榮
之3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盧慶榮除戶戶籍謄本。
三、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四、如有遺產分割契約,請一併提出。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沈錫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