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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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672號聲請人甲○○○即 盧慶榮
之3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盧慶榮除戶戶籍謄本。
三、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四、如有遺產分割契約,請一併提出。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