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丁○○甲○○戊○○
乙○
8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經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丙○○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
二、上訴人丁○○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
三、上訴人甲○○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柒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伍佰零捌元。
四、上訴人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柒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伍佰零捌元。
五、上訴人乙○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捌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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