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37號原告丁○○
弄18法定代理人乙○○
弄18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
弄18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