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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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 温欽彥 代理人 温尚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為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4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12月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8日屆滿(113年4月6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佩伶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290-ND-000000011,000390-ND-000000011,000490-NX-00000001190594-NX-00000001124696-NX-00000001110799-NX-000000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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