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54號原告 吳春勇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被告 楊尼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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