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84號原告 李祥瑞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張家騰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40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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