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 葉明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件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件所示之股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據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查如附件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盧佳莉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98-NY-307-91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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