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 王塗發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 律師
洪偉勝 律師 李燕俐 律師 胡珮琪 律師被告點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嘉沅 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雨欣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 律師
高姿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2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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