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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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 李思瑩 即 李勝桐 之繼承人代理人 李陳照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71-ND-39109-0│1,000│1│││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78-ND-000000-0│1,000│1│││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78-NX-14379-3│716│1│││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78-NX-21242-0│210│1│││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78-NX-30130-5│733│1│││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659│5│└────────────────────────────┴───┴──┘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