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日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啓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紀元┌─────────────────────────────────────────────────────┐│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蘇麗瑛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日崚有限公司│69,300元│NN0000000│109年12月31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