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潛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送執行。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一年十一月。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於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其聲請有理由,爰准受處分人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二、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