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金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8,261元。約定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尚欠債權人18,261元,及自9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