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11號
原   告  陳國明
被   告  謝輝盛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
  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
  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1070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執
  行程序,查上開執行事件之聲請人即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
  之內容為原告應同意無條件被告所有屏東縣○○鄉○○段○○
  ○○○號農地之排水排入原告與訴外人 萬吉 共有之同段933地
  號土地,原告主張其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原告所有之
  同段933地號土地,而同段933地號土地面積為3843.64平方
  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880元,原告
  持分為1/2,是以訴訟標的價額為1,691,202元(計算式:
  3843.64×880×1/2=1,691,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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