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柯仲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崇文 律師(即 簡雅芬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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