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所有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470號上訴人 王家鳳 (兼 王江梅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簡靜雅 律師上訴人 王家隆 (王江梅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家慶 (王江梅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 謝麗怡 (王江梅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張美紅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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