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77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羿辰 即 旭鎧 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姓名究為【李「奕」辰】或【李「羿」辰】,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羿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商號登記資料。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