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760號聲請人威全集成有限公司代理人 陳柏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莊翔 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陳柏鴻為聲請人之「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玖拾萬元」是否有誤?(因與事實理由相對人返還剩餘130萬元不相符)
三、請陳報對三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四、確認附表三張本票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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