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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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558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