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08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於97年11月7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7年11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12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鄭威莉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鐘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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