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4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薏如選任辯護人吳茂榕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543號、105年度調偵緝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薏如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薏如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事實,具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
6年1月14日起予以羈押,並自同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
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6月1日指揮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按,是被告既已入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已無逃亡之虞,是其前開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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