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4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薏如選任辯護人吳茂榕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所為之延押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記載「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理由欄記載「自106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應更正為「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自106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主文欄記載「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理由欄記載「自106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
2月」,顯分別係「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自106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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