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92號原告丕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瑞恒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 律師複代理人 劉樹志 律師被告 陳振東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 律師
卓忠三 律師 謝允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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