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85號上訴人應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昶良 被上訴人東莞市金鴻盛電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躍平 被上訴人 高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裁定限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7年9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鞠云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