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金剩餘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19號原告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代驊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 律師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金剩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請求給付代墊金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依其等於民國92年1月5日簽立之聯合承攬財務作業協議書第1、2條之約定,給付原告因「橘線CO3區段標統包工程」所生之資金剩餘款。然本件原告之請求是否有據,應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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