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黃劉屋 訴訟代理人 黃山濤 被告 莊惠如
劉勇志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基簡1741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懿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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