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74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露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欄二所載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及其附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
2項、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有欠缺下列事項,書狀不合程式:㈠起訴狀未附繕本(即起訴狀含附件之影本),應按被告人數提出。
㈡應一併提出被告豐露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被告甲○○之戶籍謄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