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99號原告 趙中一 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 律師被告新和首璽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張照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