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葉聖文
相 對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定
相當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執行裁定者,係因執行債務人或第
三人就執行名義效力存有爭執,為避免執行程序繼續進行,
造成執行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可回復之損害,並避免停止執行
所生程序延宕,造成執行債權人受損害而難求償,故允由債
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以停止執行。據此,在強制執行程
序終結前,始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實益,如強制執行程序
業已終結,自無再予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事
件(107年度司執字第107743號),業經聲請人另行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在案(本院107年度店簡字第1556號),爰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就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7743號強制執行
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然相對人於107年10月25日執本
院107年店小字第390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請求聲請人給付新臺幣97,387元及其利息,經本院民
事執行處以107年度司執字第107743號給付扣押款等強制執
行事件受理執行,並扣押聲請人對第三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新店分行(下稱合庫銀行)之存款債權,經合庫銀
行陳報如數扣押,本院司法事務官乃於107年12月11日核發
收取命令准許相對人向第三人合庫銀行收取扣押款,後經第
三人合庫銀行新店分行於107年12月28日陳報已將扣押款解
繳相對人,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7743號強制執行程序已
經終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
000000號給付扣押款等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
人所聲請停止執行之執行程序既已終結,聲請人聲請停止執
行,顯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