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因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空軍保修指揮部間請求給付逾期罰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