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328號債權人 呂淑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雅惠許茹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林雅惠、許茹婷請求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二、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
三、提出林雅惠、許茹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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