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債務人 李雲淑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劉雅惠 債權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茲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並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是依上開規定,應予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分配表:
┌───────────────────────────────┐│1.分配方法:各債權人可受分配金額=變價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又本件債權表債權比率部分因債權人眾多及電腦程式進位問題,其相││加後並非100%,致無法確實核算,故改以各債權人債權金額除以全││部債權總額後所得之比率計算之。││2.本件分配順位皆為普通債權人。││3.分配之清算財產: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值之款項新台幣││(下同)4,814元。││4.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6,907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4日函請││解約,惟經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5月11日函覆本院債務││人之保單(保單號碼:AG00000000)已於106年2月17日失效,且亦無其││他可解約之保單,故已無保險解約金可供分配,併予敘明。│├───────────────┬────────┬──────┤│債權人名稱│債權比例及總額│受償金額│├───────────────┼────────┼──────┤│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如債權表所示│3元││司台灣分公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114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2,036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996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1,156元│├───────────────┼────────┼──────┤│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5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