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0號原告 郭大鈞 被告 黃憲意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