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5號原告 陳東欽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 律師被告 劉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游曉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