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98號原告 郭大鈞 被告 黃憲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6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