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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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59號原告 劉基
劉基南 劉基潤 劉基祐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家炳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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