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志雄 、 黃志宏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同段51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黃志雄、黃志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