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7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幕府國際食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璋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國際天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永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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